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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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的计算办法: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按年利率7.5%计;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按 -7- 年利率5.7%计;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50%的基础上加收50%计;已付利息1284166.71元予以扣减); 三、被告广西北流市鸿锋松脂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3494元,减半收取267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北流市鸿锋松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49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