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拓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拓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被告河南省拓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开封市内家具恢复原状(以原告提交的六张房屋原貌照片和租赁房屋交接手续载明的家具为准)并将上述房屋交还给原告***。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河南省拓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按842.85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告之日止的租金。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河南省拓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滞纳金2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河南省拓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