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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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向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万元; 二、由被告***向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前段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6日为4.6412万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4月27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531%上浮10%计算)】; 三、由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249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