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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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88536.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7061.12元(利息按年利率4.75%暂计算至2020年9月25日,之后按此标准另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的债务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四、被告郴州市房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二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81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合计12451元。由原告***负担4917元,被告***、***、***负担7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