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昌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富通荣发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富通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3%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利息数额中减去179452元); 二、被告新昌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富通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富通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新昌控股(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