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融水县展艺装潢贸易有限公司
融水县绿鑫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融水县展艺装潢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至2017年9月21日利息为290605.64元,之后的利息从2017年9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借款本息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融水县绿鑫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产爱木材加工厂、***、***、***、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柳州市产[房屋所有权证书:柳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柳房他证字第××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融水县展艺装潢贸易有限公司、融水县绿鑫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产爱木材加工厂、***、***、***、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3-3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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