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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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万向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止),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付清时止),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6%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万向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5333.33元、保全担保费1725元; 三、被告***、***、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万向锦商贸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