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61976.32元、利息15587.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854.76元、其他手续费5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028.9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实欠本金为计算基数,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但总计不超过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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