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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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92,383.83元以及截止至2021年8月9日欠付的利息5,177.85元、罚息1,794.32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