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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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申好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吉林省申好经贸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5元、由羊草煤业公司3650元负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由原告负担6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