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金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长春市罗兰保温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长春市罗兰保温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4193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利息分别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2020年7月8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3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长春市罗兰保温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计4040元,由***负担3965元,由长春市罗兰保温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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