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支付代为求偿款30365.58元及违约金(以30365.5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到期应交保险费用2825.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