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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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市夸克普精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齐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齐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长春市夸克普精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模具款及税款共计210600元; 二、被告吉林省齐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市夸克普精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50元、公告费200元,两项合计3104.50元(原告长春市夸克普精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吉林省齐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