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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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英俊企业集团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建筑面积为92.69平方米的房屋,将上述房屋交还给原告长春英俊企业集团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长春英俊企业集团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168189.41元。 三、驳回原告长春英俊企业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08元、鉴定费79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