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汇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汇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3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6634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上述利息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的4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汇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45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