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迁安市塔寺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迁安市江河铁远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天津迁安支行借款本金1460万元。

二、被告迁安市江河铁远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2月12日的利息653333.33元、复利12942.22元,共计666275.55元。

三、被告迁安市江河铁远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的逾期罚息1520000元、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1年1月14日的逾期罚息1963466.67元、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9日的罚息127400元,共计3610866.67元。

四、被告迁安市江河铁远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利率12%的利率为基准,以本金14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算,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迁安市江河铁远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利率12%的利率为基准,以欠息65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一至五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六、被告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迁安市塔寺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有权以编号为(迁安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1、12、13、14号项下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担保范

围内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23694元,减半收取计618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迁安市江河铁选有限责任公司、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迁安市塔寺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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