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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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迁安市塔寺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迁安市江河铁远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天津迁安支行借款本金1460万元。 二、被告迁安市江河铁远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2月12日的利息653333.33元、复利12942.22元,共计666275.55元。 三、被告迁安市江河铁远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的逾期罚息1520000元、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1年1月14日的逾期罚息1963466.67元、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9日的罚息127400元,共计3610866.67元。 四、被告迁安市江河铁远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利率12%的利率为基准,以本金14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算,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迁安市江河铁远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利率12%的利率为基准,以欠息65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一至五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六、被告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迁安市塔寺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有权以编号为(迁安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1、12、13、14号项下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担保范 围内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23694元,减半收取计618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迁安市江河铁选有限责任公司、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迁安市塔寺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