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 安徽沂鸿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166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J(1-1),住***。 负责人:高晓丹,该支行行长。 委托人:邢昊,该支行职工。 被告:安徽沂鸿皮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67758567XC,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397965520L(1-1),住***。 法定代表人:韦省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被告安徽沂鸿皮件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田明贵 审判员刘渊 人民陪审员刘子学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毕雯琦 书记员王鹏飞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