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江苏城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帕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江苏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帕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损失33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帕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江苏帕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800元,由原告江苏帕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1057元,被告江苏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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