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国顺食品加工厂
北京旺福佳美超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国顺食品加工厂、北京旺福佳美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第3607361号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国顺食品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 0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被告北京旺福佳美超市就上述经济损失中的4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已交纳),由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国顺食品加工厂、北京旺福佳美超市负担22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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