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722.1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经济损失共计48043.4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费用23643.6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被告***负担123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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