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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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祥利建材厂 昌乐县万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乐县祥利建材厂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0000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法,自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昌乐县万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昌乐县万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昌乐县祥利建材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被告昌乐县祥利建材厂、昌乐县万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