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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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4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6240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10640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300元;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人民币200元; 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人民币65476元; 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 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42946.89元; 十、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人民币70元; 上述给付行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一、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退还原告***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