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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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53406.6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2424.27元,其他费用2145.53元,违约金5307.41元(以上利息、其他费用及违约金截至2021年3月10日,具体金额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6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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