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618492.5元、违约金330000元,共计1948492.5元;

驳回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余林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258元,由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258元,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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