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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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18995.45元、利息9550.82元、违约金2425.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并以本金18995.4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后299.5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项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