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工程款2015684.95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至本院确认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32.83元,由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