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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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本金19559.29元及利息2047.14元。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以19559.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律师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