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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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兴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中博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湄潭县兴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省兴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06895.80元,并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限被告湄潭县兴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欠付被告贵州省兴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直接支付工程款1106895.80元及利息的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54元(原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2327元),由原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被告贵州省兴鑫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6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