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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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辉云窗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借款270万元和截至2021年5月25日的借款利息55,536.7元及2021年5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辉云窗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44元,由被告***、***、上海辉云窗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辉云窗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上述给付时间内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