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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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金山盛景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1726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0日起,以5172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对被告资中县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4元,由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800元,原告中科华圣(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323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