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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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贷款本金407940.8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26日的利息5137.24元及以407940.8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9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41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7598元。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