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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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942.91元、罚息18950.76元以及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109942.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00元,由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被告***、***、***负担143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