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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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46601.23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6月14日止的利息13774.72元和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前述利息、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负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