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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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5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预交),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