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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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 河南省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借款本金64926.69元利息10629.93元及相应罚息、复利(从逾期之日2013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64926.69元为基数,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利息10629.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二、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9元,由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