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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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78440.3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截至2017年6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731.67元,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