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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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泽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嘉兴泽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8901795.12元及利息1250316.50元(计算至2016年10月21日)及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8901795.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6%标准计算)。 二、被告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6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7463元,由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