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永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永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2辆电动三轮车2019年5月至11月的租赁费1344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原告河南省永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9元,被告***负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