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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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信阳市三鑫野林茶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信阳市三鑫野林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9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权属于被告信阳市三鑫野林茶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的权证号豫浉河林证字(2014)第0068、0070号的林权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上述借款本金399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0元,由信阳市三鑫野林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