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太安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太安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河南太安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河南太安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3012元,***、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各承担1694元;鉴定费5400元,由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河南太安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由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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