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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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01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01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驳回上诉人***、李举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7元,由上诉人***、李举承担207元,由上诉人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80元。***、李举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7元,由上诉人***、李举承担;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元,由上诉人***、李举承担6元,由上诉人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