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雍慢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成都雍慢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医疗费74元”; 二、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成都雍慢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误工费467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元,由***负担153元,成都雍慢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40元,成都雍慢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