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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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公主岭市佳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上诉人公主岭市佳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照明费250元; 四、驳回上诉人公主岭市佳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公主岭市佳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上诉人***、***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