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金瑞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瑞丰新华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与新疆金瑞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天山区三产办新华市场出让摊位经营使用权合同》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新疆金瑞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押金6,000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新疆金瑞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损失31,315.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20元(***已预交),由新疆金瑞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8元,由***负担2,9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