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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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寰宇融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中恒众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疆寰宇融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恒众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9月28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于2021年1月13日解除;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疆中恒众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寰宇融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定金40,000元; 三、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新疆中恒众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寰宇融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案件申请费8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00元; 四、驳回新疆寰宇融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9元(寰宇融和公司已预交),由寰宇融和公司负担468.07元,剩余450.93元由中恒众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8.00元(中恒众业公司已预交),由寰宇融和公司负担936.14元,剩余901.86元由中恒众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