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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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及手续费63273.54元。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2020年7月19日以前拖欠利息(含复利)及滞纳金共计15842.62元;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2020年7月19日以后的利息、复利及滞纳金,时间从2020年7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及手续费付清时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7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由二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