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及手续费63273.54元。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2020年7月19日以前拖欠利息(含复利)及滞纳金共计15842.62元;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2020年7月19日以后的利息、复利及滞纳金,时间从2020年7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及手续费付清时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7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由二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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