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铭通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舟山铭通石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90760.72元; 二、被告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的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舟山铭通石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67元(原告舟山铭通石化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舟山铭通石化有限公司负担4865元;由被告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5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原告舟山铭通石化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