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华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连带偿还邯郸华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对上述债务向邯郸华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56250元的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邯郸华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5.0元,减半收取计2,337.5元,由***、***承担1753.5元,由***承担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