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950元及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贷转存凭证载明利率,自2013年4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