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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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不能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以587302元为基数,计算时间自2015年5月27日计算至枣庄市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将办理坐落于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房屋权属登记备案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上违约金计算后,扣除原告***应向被告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1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